所在位置: 首页 > 改革实践

国家发改委最新明确→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

时间:2025-01-07 09:06:43来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作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点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改体改〔2024〕1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12月4日


 


 

  1月7日,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正式公布。其中提出——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
 

  地方依法设定的市场准入管理措施,要全部列入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有关部门要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国就业公共服务平台,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各地区不得在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设置影响人才流动的政策性障碍,促进人才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各地区不得限制商品和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限制或者禁止本地经营主体向外地提供商品和服务,不得以定向补贴、地方推荐目录等形式强化对本地产品或特定产品保护以及变相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
 

  各地区不得妨碍经营主体依法平等准入、退出和迁移,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或者通过增设审批条件、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办理、违规开展检查等为经营主体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匹配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组织形式、所有制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

 




 

附件: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pdf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ofd

 

《中国集体经济》期刊 | 期刊简介 | 通知公告 | 联系方式 | 编委会 | 投稿须知 | 广告联系 | 理事会
版权所有 Copyrights © 2021 中国集体经济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3038512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57

刷新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