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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思考

时间:2022-02-14 16:40:39来源:中国集体经济杂志作者: 吴丹 点击:

  摘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对于农村实行土地公有制所形成的一种现代化保障措施。近年来,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我国的经济体制也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创新。在这一背景下,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在运行中就会面临较多的阻碍。然而对于阻碍产生的原因,制度应该如何改善,我国相关领域却并未进行较为系统以及较为丰富的研究。基于此,文章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为核心,对该制度产生缺陷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创新性优化对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制度创新

  在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集体经济组织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及城市化建设任务脚步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农村领域也迎来了改革机遇。在这一状态下,传统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就会展现一些纰漏,各种不同形式的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例如制度关系并未理顺,制度环境发生变化,集体经济组织模式不规范。这些问题的存在均制约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缺陷产生的原因

  首先,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与农村基层政治组织制度之间的关系还存在较大的混淆性问题。客观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基层政治组织在本质上具有明显的区分。基层政治组织指的是党支部和村党委;而集体经济组织指的是社区性以及合作性较强的经济组织。在其运营的过程中,实施村民自主管理,自我治理。同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看重权力公平与经营效益。在法律角度上,该组织与企业法人具有较高的相同点。然而结合其发展现状来看,很多农村在构建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时,都会存在混淆问题。无法对组织的职能、运行要求、财务管理形成专项管理,导致外部制度关系相对较为模糊。

  其次,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环境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对经济体制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改革。经济体制的变化必然会引起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市场经济环境又会直接影响到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确立。现阶段,由于市场经济环境并不稳定,必然会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展中受到较多的影响,也会导致所构建的制度存在明显缺陷。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创新对策

  (一)完善内部制度安排

  首先,应制定科学的集体经济组织设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规模相对较大,并且内部繁琐复杂,整体的设置流程也会历经较多的环节。例如,成立后需要进行分类,然后再进行合并以及终止。每一个流程都会涉及到不同的工作内容,为了保证相关工作的顺利推进,保证组织的稳步运营,负责人需要将整体组织的结构与当地行政村组的区域设置相对接,保证两者达到匹配状态。

  结合我国当前对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所设立的相关原则分析来看,当农村在成立集体经济组织时,需要统一规范整体组织的名称,例如合作社。同时,针对于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以及资产产权归属,在设立制度时也应该进行合理的明确。如果农村人口较少,以上权利可被依法认定为农民集体所有,并以完整集体经济合作社的形式实施权力;如果农村人口数量相对较多,那么在村内可成立不同的村民小组,由小组为单位,进行群众性生产生活。而上述所提及的各项资源及权利归属,则可依法认为农民集体小组所有。

  除此之外,在以往的社会环境中,我国大部分农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模式存在较高的政治性及经济性。但随着时代的变迁,这两种特性逐渐弱化,对此在设立制度时,负责人可重新调整,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对经济组织制度加以优化完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要设立完整的章程,而针对于章程内容标准,则需要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确定好基本章程内容后,组织成员可通过开展会议的方式决定内容是否合理,以完整且合法合理的章程体系,打造集体经济组织制度。

  其次,应制定健全的治理制度。针对整个集体经济组织来说,应该有一个专门的企业法人,由其代表整个组织开展各项治理活动。在当前社会,我国全面推进人本化管理与民主化管理等相关理念,所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也可践行这一思想,打造民主经营管理机制。在整个组织内,主要权力机构包括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而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在确定好组织章程后,权力机构需要按照章程中相关要求开展村民小组会议。随着时间的推移,无论是组织法人还是各机构中的管理人员,都需要开展同步换届活动。针对于整个组织中的经济结构与自治结构,管理人员可身兼数职,但在具体工作中,其应该保证可以分开职能、分开资产、分开财务,确保两项工作同步进行,但不能相互干扰。

  最后,应制定明晰的产权制度。结合我国的宪法以及物权法分析来看,针对于国有财产,集体财产以及私人财产都进行了明确的概念界定与界限界定。并且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也均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保护,具有一定的平等性与安全性。但相较于其他两者来说,集体财产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性质分析来看,该组织所形成的集体财产主要可以被划分成两种,分别为经营资产与非经营资产。针对两种不同性质的资产,组织方面需要设立不同的约束制度,并且由不同的部门、不同组织实施管理以及产权。

  具体来说,针对于非经营性的集体所有资产,主要负责人管理人为村委会以及村民小组委员会,并且这一部分资产不得用于农村担保活动;针对经营性集体所有资产,主要负责人、管理人为整个组织的代表。并且在经营性资产中,又可被细化出资源性资产与非资源性资产。针对两种不同形式也需要分别设立管理制度,以分类经营制度的模式加强管理稳定性与管理效果。例如在原则上,对资源性资产进行承包性经营。而非资源性资产,则可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经营模式。但无论是资源性资产还是非资源性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均无权用于担保与偿债。

  (二)完善外部制度关系

  首先,要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结合我国目前所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分析来看,村民委员会是一种基层性与自治性较强的管理组织,由村民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教育以及自我服务。并且,村民委员会的成立是具有较强民主性的,村民需要通过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形成完整委员会。在委员会的日常发展中,村民也有权对其实施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需要支持村民所成立的合作经济体系与其他经济体系,但前提要保证该体系合法。但我国农村在实施村民自治制度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两点:第一,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存在概念混淆与关系混淆;第二,村民组织机构的职权并未進行清晰划分。

  针对上述问题,在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工作时,负责人就需要对外部制度的关系加以适当优化,达到完整的村民自治制度。具体来说,表现在以下两方面:如果农村人口相对较少,村内可不成立村民小组,而只成立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民主选举的方式,设立委员会中的主任、副主任与委员。委员会工作者有权管理本村的公益事业及公务事业,也需要解决村民的经济问题,生活问题与纠纷问题,保证农村的和谐发展。同时,其也有权管理村内的非经营性集体资产;如果农村人口相对较多,那么该村不仅要设立村民委员会,同时也需要成立与之有所区分的村民小组委员会。两个组织机构分别存在,相互制约,相互辅助。

  其次,要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当前社会,要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在农村发展中所产生的积极影响,就必须要为其打造完整的配套社会服务体系,以此为各类农民提供全方位的合作经济支撑与农业产业支撑。并且,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也可降低农民进入市场时所面临的各种压力、所需要承担的市场风险,以双层经营体制,提升农村经济效益。

  (三)完善相关制度环境

  首先,应加快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速度。现阶段,集体经济组织在我国农村领域的发展速度相对较快,所涵盖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逐渐呈现出普遍存在的发展状态。甚至集体经济组织已逐渐进入到市场经济体制,但其所遵循的管理规则与管理体系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具有明显的差异,所以国家方面需要为其设立独特性、贴合性较强的法律体系,以此对其形成有效规范。

  站在国际角度上分析,目前很多国家均已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尤其是发达国家在此领域的发展,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能够在法律角度上,贯彻依法行政的职责,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行为。基于这一前提,我国在发展中可以适当的采纳借鉴,成立完整且专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该组织的性质,合理划分职能,清晰设定任务,明晰权利义务,以完整法律条文形式对其进行明文规定。在制定法律时,应保证可以突出集体经济组织的特色性,民主性与自治性,切实解决组织内身份证明的问题、内外监督的问题以及分类管理的问题,既能够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整体价值以及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同时也可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相关要求。针对原有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模糊不清或者定位不明的问题,负责人也需要进一步改善优化。

  其次,应进一步完善农村综合管理体制。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对农村税费进行进一步的深化以及改革。自2000年我国完成农村税费改革任务之后,我国农民所承担的负担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但其中也存在一些漏洞。例如土地收益权并未达到统一规范状态。在未来发展中,相关领域可结合原有制度存在的缺陷漏洞,进一步加强监管完善,避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的出现。

  第二,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在该任务推进的过程中需要全面落实统一、精简的工作原则,打造规范性,协调性,公正性,廉洁性较强的行政体制与运行体制,保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与义务可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第三,应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系,对不同领域的乡镇及村组实施全方位的经费转移支付改革。例如行政管理费用,义务教育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行为,避免公款挪用问题的产生。与此同时,相关部门需要加大农业投入力度与农村投入力度,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稳定支撑。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新时代背景下,农村在发展经济打造集体经济组织制度时,必须要融入一定的创新性理念,紧跟时代的发展脚步,及时找到制度产生缺陷的原因,然后针对性解决。一方面,其需要对内部制度的安排进行完善,也需要对外部制度的关系进行调整;另一方面,其需要对相关制度的环境进行重新的打造与进化,以此切实推进集体经济组织制度的深入,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相关目标,打造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胡亚伟.对创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制的思考[J].甘肃农业,2017(05):45-46.

  [2]杨国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研究[D].成都:四川農业大学,2017.

  [3]李洪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与功能发挥的理论思考[J].农村经营管理,2019(04):19-25.

  [4]刘水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的法学思考[J].经济法研究,2005,4(00):52-66.

  (作者单位:中共长沙县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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