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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审议

时间:2024-06-27 08:59:27来源:中国妇女报作者:王春霞 点击:

  6月25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完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成员确认制度的规定,强化有关救济措施,以更好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特别是妇女等的合法权益。
 

  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定义,草案三审稿将二审稿中的“农村居民”修改为“居民”,以涵盖一些地方“村改居”后成员全部或者大部分转为城镇居民,但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保留等情况。草案三审稿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通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草案三审稿删去了该规定,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成员大会,依据成员定义的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避免因较为宽泛、弹性的规定可能导致成员确认的条件不够清楚明确。
 

  同时,草案三审稿明确,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加规定,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违反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生产生活需要或者其他原因确需加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需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同意,同时丧失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草案三审稿删去了该规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妇女结婚后无论是“从夫居”,还是仍在娘家居住,只要是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建议删去“新居住地”的表述。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该意见。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实施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的成员确认,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有的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规定本法施行前的成员确认继续有效,含义不清,不利于此前未被依法确认为成员的当事人依据本法进行维权,建议修改。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该意见,修改为:本法施行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已经被确认的成员,本法施行后不需要重新确认。
 

  (2024年6月25日《中国妇女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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