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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实地探访:山东多地频现“套牌蝇香”

时间:2023-11-17 15:42:12来源:消费日报作者:刘 元 点击:

  图为今年9月,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陵一路与谷亭老街交叉口附近某日用杂品店在临街显眼处摆放售卖的“类蝇香产品”。在现场,记者看到街面上像这样的门店还有很多。
 

  5月22日,《销售额超10亿元却缺乏相关生产资质,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表示:蝇香类产品生产与销售均违法》一文在本报刊发后,有消费者反映多地仍存在销售蝇香产品的情况。近日,记者前往山东省济宁市及滕州市等多地进行实地探访。
 

  走访:

  多店有售“类蝇香产品” 消费者权益受损
 

  在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湖陵一路与鱼新一路交叉口附近,记者看到日用杂品超市、批发店一家挨着一家,几乎遍布整条街面,而各式各样的驱蝇、灭蝇产品就摆在靠近街面的显眼位置。由于现场无法鉴定成分,且这批产品与此前发现的蝇香产品在包装、形状、功能等方面均大幅相似,因此记者暂且将其称作“类蝇香产品”。
 

  “附近的牛羊肉铺、宾馆、饭馆,很多老板都从我这儿买,他们都在用。”湖陵一路附近某家店主告诉记者。据多位店主描述,产品本身驱蝇“效果显著”,且“对人无害”。
 

  然而,据记者观察,大部分产品包装侧面均标有“微毒”警示,但又在包装上注明“本品适用于宾馆、饭店、咖啡馆、居室、卫生间等地”“本品对人畜无害”。
 

  同样,在滕州市龙阳镇附近,记者也发现了“类蝇香产品”的身影。在龙阳镇董沙土村某家超市内,记者看到3箱“类蝇香产品”摆在货柜前,其中一箱产品已经被打开,仅剩半箱。“我们自己家里、店里都会用这款产品,没什么副作用。”该店工作人员拿起半盒已经拆开的产品向记者介绍。
 

  值得一提的是,在记者走访的十余家店中,仅有一家店主表示“使用时人不能呆在屋内”。
 

  事实上,记者发现互联网平台上也早有消费者反映蝇香问题。记者检索发现,在黑猫投诉上有多条涉及“蝇香”“蚊蝇香”“蚊蝇香王”的投诉,其中主要投诉原因为“使用后身体不适”“三无产品”“效果不佳”。
 

  记者通过黑猫投诉联系到消费者宝先生(化名)。“我在电商平台购买了蝇香,使用后出现头晕的情况。买前店家并未向我出示农药经营许可。现在店家仅愿意退货退款,在多方投诉后才同意作出3倍赔偿,共100多元。”宝先生告诉记者。随后记者在电商平台看到,宝先生购买蝇香的“秦氏畜牧蚊香厂家店”目前仍在销售蝇香产品,且店铺详情页可以看到成交量超过100万件。
 

  调查:

  多个企业涉嫌套用农药登记证
 

  在走访过程中,记者随机购买了9款在包装上注明蚊蝇通驱的“类蝇香产品”,这9款产品使用方法类似传统蚊香,点燃即可,单价在2元到8元不等。
 

  随后,记者随机挑选了3款产品,并登录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其农药登记证号。
 

  在这3款产品中,一款的农药登记证上标明的剂型为“电热蚊香液”,登记证持有人为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另一款标明的剂型为“气雾剂”,且登记有效成分与包装注明不符,登记证持有人为山东省青岛金汇丰化学有限公司;最后一款登记的农药名称为“蚊香”,防治对象仅为“蚊”,登记证持有人为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
 

  对此,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日杂协会”)告诉记者,生产者存在套用农药登记证现象。
 

  记者查阅资料发现,在2014年第二季度家用卫生杀虫用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结果报告中,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名单中便有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及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
 

  记者在“1688”上检索后发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化工厂的网店宣传页内有蝇香产品,但点击后跳转链接则显示“商品失效了”。随后,记者以消费者身份致电了该公司,工作人员说,“我们不做蝇香产品有几年了,生产蝇香是违法的,成本太高不值当。商品详情页上的图片是很早以前的,没有及时更新页面。”当记者询问为何市场上仍能买到标注生产厂家为该工厂的蝇香产品时,上述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市场上买到的标注我们工厂生产的蝇香都是假冒产品,是套用的农药登记证。我们近几年接到的关于蝇香的投诉电话很多,消费者打过来才知道产品不是我们做的,相关部门也经常检查工厂和仓库,是没有蝇香产品的。”
 

  记者从天眼查上查询到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的官网网址,且在多个电商平台及该网址中的产品分类一栏里也见到了鲁鹏六代蚊蝇香、鲁鹏蚊蝇香(花香型)产品。记者致电该网址标注的手机号时,该公司工作人员同样表示,“可能是别人仿造的‘官网’,我们并不生产蝇香,所有产品也不在电商渠道销售。”但此网站标注的另外两个座机号并未成功接通。记者扫描了该网址上提供的在线商城小程序码,其中“蚊蝇香”一栏下产品为空。
 

  反馈:

  蝇香产品防不胜防 专家建议消费者避而远之
 

  随后,记者将上述现象反馈给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并对其进行线下采访。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种植业管理处(农药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尹燕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蝇香产品屡禁不止,一方面是因为宣传引导和监管执法不到位,另一方面或反映部分消费者存在灭蝇需求。
 

  实际上,在今年6月记者首次就蝇香问题致电后,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就已展开全省范围内的行政检查。“此次检查各市反馈回来的结果是,在山东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的328家农药企业中没有发现生产蝇香产品的情况,在山东核发农药经营许可的经营门店中没有发现销售蝇香产品的情况。”尹燕思表示,不排除有窝点无证产销农药行为,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对此行为绝不姑息。
 

  山东省药检所副所长张耀忠介绍,“我们经常对农户开展如用药安全等培训,但蝇香这类卫生用农药的受众可能农户占比较少,更多是一些养殖户、牛羊肉铺等个体。”
 

  有业内人士向记者分析,之所以在查处中很少发现有厂家生产销售蝇香产品,主要因为一是蝇香产品目前多为“黑作坊”生产,隐蔽性强;二是一般监管抽查重点都放在具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专门经营农药产品的农资店,而根据相关规定,我国卫生用农药(针对家庭防治蚊、蝇、蜚蠊等虫害的卫生杀虫用品)的销售是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这类违法产品基本在农贸市场、小商店或摊位销售。而消费者对蝇香类产品的合法性不具备鉴别能力,无从得悉该类产品的危害性,导致蝇香类产品在市场上仍有销售空间,这有可能造成市场监管存在真空地带,需要引起执法部门重视,同时消费者也应该谨慎购买此类产品。”上述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已将相关产品交予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截至发稿前,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已对部分产品上标明的生产企业、记者提供的销售网点进行行政检查,并对已发现的蝇香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做出处罚。值得一提的是,前文中提到的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齐龙精细化工厂,在检查中未发现涉及生产销售蝇香产品情况;山东鲁鹏化工有限公司仅在仓库中发现一箱半2022年初生产的已过期的蝇香产品。
 

  由此看来,“黑作坊”套牌生产现象或确实存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已展开进一步调查。
 

  蝇香被确定对使用者的健康存在潜在影响已有十余年之久,为何仍然有人生产销售蝇香?尹燕思坦言,“蝇香产品多出现于区(县)、镇(乡)、村地区,或因乡村地区消费者仍存在大量灭蝇需求。”
 

  而对于多位消费者及店主提到的蝇香产品灭蝇“效果显著”,日杂协会向记者介绍,“蝇香驱蝇效果强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超剂量违法添加。去年国检中心检测的部分蝇香产品氯烯炔最高含量达到7%以上,甚至混合乱加药。超剂量添加或混合乱加药对使用者具有较高风险,是通不过农业农村部安全风险评估的。”
 

  记者了解到,为了健康,消费者可以选择物理类灭蝇方式。“粘蝇纸、粘蝇条、捕蝇器、电击式灭蝇灯、粘捕式灭蝇灯等都能取得比较好的灭蝇效果。”有关专家提醒。
 

  举措:

  严把“三关” 加强监督检查、宣传引导
 

  “山东省作为农业大省,一直十分重视农产品安全及农药管理,始终做到把好‘三关’。一是把好农药登记初审关,农药产品要进入市场必须具备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坚决杜绝蝇香产品登记;二是严把生产管理关,企业生产农药需要向省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申报并核准,在山东省农业农村厅核准的生产企业中没有蝇香生产范围;三是严把经营关,在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时,加强对经营者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尹燕思介绍。
 

  尹燕思表示,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将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宣传引导,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蝇香行为,指导消费者科学选用卫生用农药产品。
 

  同时,记者了解到,针对现状,中国日用杂品工业协会发布了卫生杀虫用品行业规范经营倡议书,进一步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文|摄 记者 刘 元

  来源:消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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