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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时间:2024-11-04 09:41:47来源:中国政府网作者: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点击: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经贸企[1996]895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1996-12-27

  实施时间:1996-12-27

  法规类型:清产核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中国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门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中的产权界定是指对集体企业的财产依法确认其所有权归属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各类联合经济组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国内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暂行办法界定产权。
 

  第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既要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又要保证集体企业的合作经济性质。
 

  第六条 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七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八条 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第九条 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条 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合作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二条 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等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四条 集体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了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第十五条 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或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他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六条 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实施后,集体企业被平调、挪用、侵吞的集体资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产权界定具体工作由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另发)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当地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办事小组进行调解和裁定。凡因所有权关系复杂,经调解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
 

  第二十条 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集体企业“不改变企业性质、不改变隶属关系、不改变分配制度”。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产权界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本次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凡各地区、各部门过去制定的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暂行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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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解读


来源: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19-08-08 09:30
 

  问:《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城镇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集体经济的资产管理,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全国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有计划地开展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伴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城镇集体企业的向前发展,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按照《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本市城镇集体企业资产和财务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意见》(京编委〔2016〕51号),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职能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同时《关于规范集体企业改制中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京财统评〔2001〕4号)相应废止。

  为规范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问:《暂行办法》的试用范围是什么?

  答:所有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办法界定产权。

  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主要任务是:划清城镇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其工作内容:

  (一)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问: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职责分工是怎样的?

  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市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并对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区政府应明确本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镇集体企业以及中央驻区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问: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流程是什么?

  答: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的外部流程分为企业申报、部门审核、结果批复、财务调整等四部分。

  首先,当事企业需按照暂行办法所附的申报材料格式及内容要求,根据市区两级职责分工,将清产核资工作所需的文件资料报送至相应的清产核资主管部门。

  其次,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界定结果批复。

  再次,对经审核认定后的界定结果,由相应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

  最后,当事企业根据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经信发〔2019〕7号
 
各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9年1月14日
 

北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
产权界定工作暂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具体规定》和《集体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暂行办法》,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所有在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在清产核资中须按照本办法界定产权。

第三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要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维护城镇集体企业资产的完整,保障各类投资者和劳动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要本着“依法确认、尊重历史、宽严适度、有利监管”的原则,体现“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

第五条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本市市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并对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条 各区政府应明确本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主管部门,并报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备案。各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城镇集体企业以及中央驻区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

第七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划清城镇集体企业原始投入及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规范不同产权主体的财产关系。其工作内容:
(一)明确城镇集体企业的各项财产所有权归属。
(二)明确国家投入、政策扶持等未明确的财产关系。
(三)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四)明确城镇集体企业之间及其对外投资举办的国内联营、合资、股份制企业间有争议的财产关系。

第八条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 当事企业和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成立由财务、设备、房产管理等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参加的“企业产权界定工作小组”,搜集梳理企业产权及权益变动的历史资料,清查资产,核实有关账目和原始凭证,认真摸清有关情况。
  • 当事企业和各有关投入或举办方对涉及界定的详细资料进行核对,按国家及本市法律政策和企业具体情况,依法予以协商界定产权归属。其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征得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同意。根据协商后各方无异议的产权,各有关方签署“产权界定协议书”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等产权界定文件。
  • 当事企业根据各方协商签署的产权界定文件,编制“产权界定工作报告书”,并填报“产权界定申请表”和“资金核实申请表”,随同产权界定文件及相关资料上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

(四)当事企业根据市、区两级分工,将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相关文件及资料上报至相应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前述上报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相关文件及资料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要求,提交的文件及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编制要求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企业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供材料。
(五)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对当事企业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文件及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及确认。对经确认的界定结果,由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批复到当事企业及有关各方。
(六)当事企业根据界定结果批复意见,按规定调整有关账目。

第九条 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各相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及政策。各级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条 对于在产权界定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主管部门有权记录到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纳入黑名单管理,实施信用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需上报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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