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标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
□ 法治日报记者 朱宁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5日下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审议中,委员们认为,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健全相应法律制度,为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奠定良好法治基础的重要举措。草案三审稿广泛吸收了各方意见,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修改和完善,结构合理,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内容基本成熟。与此同时,委员们也对草案三审稿提出了多方面的修改意见。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6月28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国家通过财政、税收、金融、土地、人才以及产业政策等扶持措施,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完善公共服务集体公益事业规定
分组审议中,有的委员建议对草案中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规定进行完善。
“我们在基层工作的时候,村里办一些集体事务、公共事务的钱是靠村里集体经济的收入。村民委员会的职责是管理公共事务,管理公共事务是需要投入的,是要靠农村集体经济来支撑的。”宋秀岩委员建议在草案第5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中增加“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应当用于支持村级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的规定。
杜家毫委员也认为应当在关于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和分配中作出一定的规定。“现在村级集体经济的收入主要用于村级的公共服务和社会公益支出,包括养老、医疗、幼托等等。凡是集体经济搞得好的,公共服务一定也搞得好。我们在基层调研中发现,真正把集体经济的收益量化到集体经济成员个人的还是不多,或者说数额不多,占的比例不高,主要还是体现公共服务,体现大家共同的一些利益。集体经济最终还是要服务共同富裕的目标。”
建议做好法律相关配套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制定,对于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全面乡村振兴,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各地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条例有60多部,草案审议通过后将成为上位法,地方性法规需要对标修改完善。”彭清华副委员长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农业农村委加强对有关省市的指导协助。目前草案对一些较为复杂的问题作了弹性处理,授权地方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为地方探索留出了空间。要注意跟踪总结试点经验,在条件成熟时及时作出法律规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出台以后,还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不断加以完善。”颜珂委员建议,要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法律解释和补充工作,特别是要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作规范和权益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合法规范地运作;要加强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工作,特别是资金、税收、金融、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扶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更好的政策环境。
建议加强法律的普法宣传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关系到农村的千家万户。随着乡村振兴,农村集体经济一定会得到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一定会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带来各方面的利益。分组审议中,委员们指出,集体经济组织法对于巩固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农村基本经济制度,维护广大农民根本利益,加快农村现代化,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法律颁布实施以后,建议加大这部法律的普法宣传力度。
铁凝副委员长指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是涉农法律。2023年人口普查显示,农村人口是5.5亿。做好普法宣传,以更加通俗、易懂、准确的方式让农民了解这部法律,不仅可以提高农民的法治观念,也可以激发农民的热情和积极性,从而汇聚起推动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贯彻实施,对于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共同富裕具有重要意义。”段春华委员建议法律通过后,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面向基层单位、村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宣传好法律,加大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支持和保障力度,确保法律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朱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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