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英文名称:All China Federation of Handicraft Industrial Cooperatives)是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由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和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的联合经济组织,是各级联社及其他成员单位的指导和服务机构。
第三条总社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指导成员单位和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互助合作,实现劳动者的共同富裕。
第四条总社实行自愿、自主、合作、互利、民主、平等的原则。
第五条总社的职能是“指导、维护、监督、协调、服务”,搞好资产运营,增强经济实力,强化服务功能,成为联系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和纽带。
第六条总社及其各级联社依法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是本级社资产所有者代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七条总社加入国际合作社联盟工业手工业合作社委员会(CICOPA),为其成员单位。
第八条总社社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工作任务
第九条总社的工作任务:
(一)宣传、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对集体经济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组织理论研讨,向政府反映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接受政府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城镇集体经济的政策法规;制定总社的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实施。
(二)维护成员单位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服务。
(三)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以明晰产权为重点深化改革,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和现代企业制度,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四)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调整结构,推进技术进步,提供营销、技术、信息、教育、资金融通、咨询等各项服务。(五)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普法宣传教育、职工文化教育和职工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和领导班子素质。(六)指导成员单位和企业加强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依法监督保护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实现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独立开展社务活动,指导各级联社加强组织建设,组织交流联社工作经验;协调各联社之间、企业之间开展跨地区互助合作,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由集体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企业,促进各地区集体经济和联社工作发展。
(八)管理运营总社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办好直属企业、事业单位,增强经济实力。
(九)代表成员单位参加有关国际团体,开展国际经济合作和学术交流活动;接受捐赠、资助。
第三章成员单位
第十条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市的各类城镇集体工业联社、手工业合作联社、生产服务合作联社可申请加入总社,其他集体经济联合组织以及跨地区的具有集体经济性质的较大企业,也可申请加入总社,均须由理事会批准为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出席总社全国代表大会;
(二)参加总社组织的国内和国际有关活动;
(三)享受总社提供的服务;
(四)向总社提出需要协助解决的有关问题;
(五)参与总社的管理,对总社工作进行监督;
(六)申请退社。
第十二条成员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总社章程;
(二)执行总社决议;
(三)完成总社布置的工作,按规定提供各项计划、方案、报告和统计资料;
(四)向总社报告工作,反映集体企业和职工的意见、要求;
(五)维护总社组织整体利益,支持总社工作;
(六)接受总社工作指导和监督;
(七)按规定缴纳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第四章总社全国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是总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四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总社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和批准总社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审议和批准总社财务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代表大会的决议;
(五)制定和修改总社章程;
(六)选举和免除总社理事会理事、监事会监事;
(七)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五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社成员单位选举或推荐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总社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总社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十六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做出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会议全体代表超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八条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召开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在出席会议代表中推举产生。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对总社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理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由常务理事会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组织召开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大会决议,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本章程第九条的各项工作任务,指导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三)选举产生常务理事;
(四)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主持理事会工作。
常务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由理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须有出席常务理事过半数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负责召集理事会全体会议,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三)决定总社内部管理制度,审定总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
(四)决定总社内部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常务理事会在常务理事中推举产生。
总社实行理事会主任负责制,理事会主任为总社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日常工作的重大事项通过主任办公会决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理事会主任、副主任、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可设名誉主任、名誉理事和顾问,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长期从事集体经济工作及与集体经济工作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担任。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办事机构,统一处理总社的日常工作,管理总社的资财和直属企业、事业单位。
第六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监事会是总社的监察机构,对总社全国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和检查理事会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总社《章程》、总社全国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检查理事会工作情况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总社全国代表大会报告监察工作;
(五)派员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监事由总社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由监事会在监事中推举产生。
监事会组成人员实行单位替补制。监事会主任、副主任、监事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其所担负的职责时,可由其所在监事单位提名,经监事会确认后,予以更换或增补。
总社理事会理事不能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由监事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开会,会议决议须有半数以上出席监事通过方可生效。监事会对理事会的重大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要求理事会召开会议复议。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监事会日常工作。
第七章资财管理
第三十二条总社积累的资财和在直属企业、事业单位或非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投资及其收益,以及借给成员单位的资金,均属总社资财。
第三十三条总社及其各级联社资财受国家法律保护,总社及其各级联社对本级社资财享有全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总社资财要独立建账,加强财务管理和资产运营,有偿使用。
第三十五条总社资金来源:
(一)成员单位按规定缴纳的互助合作事业基金、管理费或服务费;
(二)总社的历年积累及借款单位归还的借款;
(三)总社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利润、基金和管理费;
(四)总社投资收益和借款单位缴纳的资金占用费;
(五)政府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资助;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六条总社资金的用途:
(一)社务活动开支;
(二)兴办总社直属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在总社组织范围内发展生产、开展教育培训、咨询服务和举办集体福利事业,以及成员单位遭受重大灾害等特殊情况的资助。
(四)其它支出。
第三十七条总社资财管理部门要向总社主任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总社资财管理制度、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审定;总社财务收支预算、决算,由总社主任办公会讨论研究决定,并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第六次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总社理事会。
第四十条各级联社可参照本章程,因地制宜制定本级联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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